综合素质评价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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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一五一中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和《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一)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其宗旨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通过评价采集学生发展过程信息,为学生毕业提供依据,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提供重要条件。(二)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引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探索科学可行的评价方式,建立健全评价制度,逐步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151中学新课程实验。二、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即通过评价引导教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方案的要求;通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结果的使用,确立正确的教育教学导向。(二)操作性原则。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及结果必须为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所理解与接受,评价的指标体系合理、直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评价主体多元,评价程序简易,评价操作实现信息化。(三)公平性原则。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应提前公布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和有关规章制度,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对学生的评价全面、客观和科学。(四)发展性原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坚持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收录反映学生成长过程和发展水平的描述与实证材料,全面评价学生综合素质,客观反映学生的个性差异和特长,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三、内容与要求(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1.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文明礼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2.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3.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完成规定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实验操作;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4.交流与合作。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5.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6.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二)评价等第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凡有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打等第,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拾金不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凡符合基本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凡得A等第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学习能力方面得A: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运动与健康方面得A: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六级水平;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市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其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审美与表现方面得A: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参加省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