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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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公司的投资活动从申请、管理,到处置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出资或收购产(股)权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全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不含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二)产(股)权收购;(三)其他方式取得产(股)权。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符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六)对外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适应;(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八)控制管理链条和层级,提高管理和监督效率。第六条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围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相关的定量管理指标并进行控制和管理。主要控制指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投资收益率不低于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10年。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规划发展处是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和法律风险控制。第八条财务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审核其年度资产经营报告。第九条公司纪监监察处、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委托,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一年一次或不定期的审计。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决策,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批。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第十一条规划发展处负责拟订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参股、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最后审批。第十二条经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机电公司、集团公司规定,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实施结果在机电公司备案。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需向机电公司、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随请示文件报送以下资料:(一)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说明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方式、投资额度、融资方式、收益分析、投资回收期、股权管理方案、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二)公司决策的书面文件;(三)出资人概况。包括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以自然人身份出资的,需提供出资人名单、身份证号码;(四)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五)出资人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告(加盖公章);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资产、信用证明文件;(六)出资人以土地、房产、产权出资的需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项目,应提供出资人协议或协议草案;(八)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对外投资项目,向机电公司、及图盎司请示文件报送以下资料:(一)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说明产(股)权收购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额度、收益分析、投资回收期、股权管理方案、风险分析和对策等内容;(二)公司决策的书面文件;(三)标的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情况和实际控制人等;(四)产(股)权持有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出让方)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股权结构等。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出资人名单、身份证号码、必要的个人资产与信用证明文件等;(五)出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六)出让方持有公司产(股)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标的公司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告(加盖公章);(八)产(股)权转让协议;(九)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如需审计,应先进行财务审计)。第十六条新公司完成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