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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一、原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二、新税法实行优惠的原因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2、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3、新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新税法对原优惠政策的整合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一、直接优惠方式2、纳税扣除指准予纳税人把一些合乎规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轻其负担。普遍税收扣除纳税扣除3、优惠税率指给予合乎规定的企业以较低税率的税收优惠。直接降低税率(减半征税)间接降低税率(20%低税率)4、税收抵免指允许纳税人将其某种合乎鼓励规定的支出,以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国外税收抵免——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投资税收抵免——可折旧资产新设备的一定投资比例从所得税额中的扣除5、盈亏互抵指准予纳税人将某一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或以前若干年度的盈利,减少其盈利年度的应纳税额。6、优惠退税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对其已纳税款或实际承担的税款予以退回。二、间接优惠方式3、准备金制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企业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作为特定准备金处理,并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出口损失准备金三、新税法采取的主要优惠方式1、免税收入2、定期减免税3、降低税率4、加计扣除5、加速折旧6、减计收入7、税额抵免四、税收优惠的管理1、单独计算企业可能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国家鼓励发展、需要税收扶持的项目上,本条规定对优惠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进行核算,是指对该优惠项目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单独的生产、财务核算资料,并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而对于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则另行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2、在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之间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销售费用:工业企业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管理费用: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财务费用: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等第三节新税法优惠的具体内容一、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对纳税人的某些收入免予征税,即允许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些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1、新条例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免税原因:财政支付的利息的收回不利于纳税人购买国债国债品种:无记名式(实物)国债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国债分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企业购买国债,不管是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购买的,其利息收入均享受免税优惠。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需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新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