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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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部门】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lar/index.asp","","","")"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07.03.30【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全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TOC\o"1-3"\n\h\z\uHYPERLINK\l"_Toc216101398"第一章总则HYPERLINK\l"_Toc216101399"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HYPERLINK\l"_Toc216101400"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HYPERLINK\l"_Toc216101401"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HYPERLINK\l"_Toc216101402"第五章高等级公路特别规定HYPERLINK\l"_Toc216101403"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HYPERLINK\l"_Toc216101404"第七章执法监督HYPERLINK\l"_Toc216101405"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倒置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二)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三)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四)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置的。第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有警示标志,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前款规定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必须保持完好、有效。第九条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准载人数、核载质量,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第十条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车身喷涂或者粘贴统一设计的标志和准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第十一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使用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不得使用已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第十三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对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