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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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并奖励在青藏铁路建设、运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及奖励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管理部门的要求,所有涉及青藏铁路建设的成果申报国家科技奖,均由铁道部统一管理并归口向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第三条铁道部设立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该专项奖面向社会,是针对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的行业专项奖励。第四条铁道部设立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负责专项奖的评审和审定工作。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评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五条凡经铁道部或部属单位立项,以及参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结合工程自主立项,已通过有关部门和组织单位的评审验收,并在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中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青藏铁路科技成果奖。对此前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不再评审该项奖励。第六条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奖励项目总数为40至50项。从2006年开始,分三年完成。专项奖设三个等级:一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金10万元二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金5万元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金3万元成果奖所需奖励费用由铁道部支付。第七条成果奖的评审标准按照推荐项目的自主创新水平、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青藏铁路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效益,在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效益,在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营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显著的效益,在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营中作用明显。第八条成果奖的评审程序(一)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项目进行评审,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二)通过专业评审组初审的获奖项目及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科技司应在铁道部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三)青藏铁路科技成果专项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初审建议和公示结果,做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决议。第九条成果奖的推荐要求(一)凡已在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中实施,并起到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均可推荐。(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参加单位共同推荐。(三)推荐成果奖的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青藏铁路科技成果奖推荐书》(格式附后),并附下列推荐书的附件:1、经铁道部、铁路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评审验收或鉴定证书;2、成果用于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的时间和应用情况的证明;3、成果在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输生产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证明;4、由各完成单位共同确认的主要完成人情况、完成单位及排序;5、研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相关的主要技术文件。第十条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成果,奖金拨给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由第一完成单位与该项成果的其他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十一条推荐成果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藏铁路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青藏铁路科技工作管理,规范青藏铁路科研课题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依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和铁道部关于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道部立项的青藏铁路课题,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科技司提报结题申请、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科技司将根据课题合同,对课题组织评审验收。确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重大、重点课题,科技司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第三条青藏铁路公司或其他部属单位立项的青藏课题,课题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评审验收。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铁道部授权青藏铁路公司组织鉴定。对重大项目,经部审核后,可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第四条参加青藏铁路建设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结合青藏铁路工程自主立项的青藏课题,课题完成后由立项单位组织评审验收。对确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由青藏铁路公司组织鉴定。对重大项目,经部审核后可由铁道部组织鉴定。第五条青藏课题科技成果鉴定所需的用户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均应由青藏铁路公司审核、提供;对于非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