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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县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煤矿安全管理和规范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遵义市煤矿安全监管十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一、煤矿企业合法性1、生产矿井“六证”不齐全或过期,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矿井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变更后未获批文擅自建设组织生产的。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第五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法停产停建整顿,并对煤矿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2、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并处3~5万元罚款。二、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记录、台账3、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4、煤矿未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带班下井计划表和将下井带班领导进行公示,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在井下进行交接班的。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煤矿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5、煤矿企业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喝酒后入井或携带烟火下井;煤矿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班前会记录》、《入井检身记录》和《矿灯收发记录》未实现“三对口”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6、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或未对自查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煤矿处3万元以下罚款。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否则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警告,限30日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图纸、作业规程8、煤矿企业必须有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严格按照规定如实绘制,并在办公室张贴;采掘工程平面图每10天实测填图一次,“三图”每月向县煤安局进行报送交换;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资料室,不得兼作他用,并确保所有资料能随时备查。否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煤矿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煤矿企业未按规定编制符合要求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煤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安全教育培训10、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编造虚假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3日内改正,并对煤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