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新).ppt
上传人:书生****66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57 大小:1.3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新).ppt

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新).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担保在信贷业务中的重要性担保是降低贷款回收风险的重要环节担保法律渊源: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担保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据不完全统计近千部,其中主要包括:1、1995年10月1日实行《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生效,但此法的有些内容已经被《担保法》等取代而丧失效力3、《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是对《担保法》中的物权担保内容的吸收、补充和修整。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生效,此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房屋抵押登记制度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50号令,此法规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登记制度5、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6月1日等效,此规章确立了楼花抵押、抵押操作规程等制度6、1994年4月15日生效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以来颁布的与担保相关的重要新法1、《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2、《动产抵押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07年10月17日施行;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颁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颁布,2007年7月03日施行;与政府担保相关的重要新法新规担保的基本常识介绍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定金1、保证关于保证问题,请注意以下问题:1)适格保证人金融机构可作保证人;村委会、居委会与乡政府的保证资格问题;学校、医院的保证人资格;政府变相担保问题财政承诺函实例1财政承诺函实例22)保证无效的后果保证保证2、抵押抵押与质押的显要区别就是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应注意以下问题:1)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也不转移权利归属2)抵押中的保全权和救济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3)抵押物的登记与行为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区别)登记:应当登记的抵押物有土地、房屋、林木、车、船、企业设备,不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4)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拍卖折价★强制执行公证问题★《担保法》第53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5)抵押效力与从物、孳息(抵押效力及于从无和孳息,但须从扣押抵押物之日起)6)恶意抵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恶意抵押的案例6)超值抵押问题(物权法新规定)《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物权法》第199条【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7)几个特殊的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3、质押根据质押标的物不同,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应注意以下问题:1)动产质押权的生效条件交付生效(动产质权自占有质物之日起产生,并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质押物管理协议注意事项)注意与动产抵押的区分(登记对抗原则/抵押物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质押的权利不同,其生效条件也各不相同。对于票据权利的质权自占有票据之日起产生(《票据法》“背书环节”)对于大多数物品证券权利的质权,也自占有物品证券如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之日起产生(担保法司法解释:公司债券也需“背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的质权,自质押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工商登记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产生。④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即股权的质权,自该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产生/工商登记之日起设立。⑤对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权,自质押合同分别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利局或者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产生。⑥对于一般债权的质权属于应收账款质押,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