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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作合同委托方(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毛衫类货物,甲乙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了提高双方合作的效率,同时减少合同履行过程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作为约束合作期限内(包含自动延期的情形)的甲乙双方,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协议至终止时间后,如甲方与乙方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适用,则本协议继续有效并约束甲乙双方。二、验收标准1、以加工确认单或发货单中约定的具体标准作为货物的验收标准。如双方没有约定具体验收标准或约定不清的,则以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甲方客户标准、外国区域性组织标准(如加工对象属于甲方出口货物时可选择)为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甲方客户标准、外国区域性组织标准有不一致的,按较高的标准验收。2、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生产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污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位置。包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甲方要求;包装物不回收。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充分或不妥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三、承诺与保证1、乙方保证甲方按加工单或发货单所交付的原材料或该批原材料按加工单或发货单的指定工序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做出有损甲方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如不得出卖、出质、损坏等。2、乙方保证配合并妥善安排甲方人员在交货前到其生产基地对甲方委托其所加工的货物质量与生产进度的随时检验与监督,配合甲方人员提出的改善货物质量建议及加快生产进度安排。3、乙方承诺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双方专门就某一方面如验收标准、色牢度、材质、环保化学品使用限制、婴儿装及童装安全要求等达成的质量标准,除本合同所约定的标准高于上述专门所列标准。5、乙方承诺并保证按加工单或发货单所约定的交货日期准时交货,如因超期交货造成甲方损失,则以引起甲方客户拒收、退货造成甲方该批订单损失及客户索赔等其它一切损失为准。6、乙方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四、争议处理1、甲方在接收乙方或第三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验收人员抽检确认货物外观或可能检验出其它事项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则甲方有权拒收整批货物或仅接收经确认外观或内在品质符合验收标准的货物。乙方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作出重做的安排,或对缺少的货物作出补足的安排,其安排必须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满足甲方指定的交期要求,由此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概由乙方负责。2、甲方接收货物后在生产过程中各阶段的检验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将其向乙方所加工货物的批次、质量存在的问题、数量、预估产生的损失及拍照后书面(含邮件或传真)通知乙方,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对该通知书面回复或超过2日向甲方提出货物批次、质量问题、数量、预估损失的异议,则视为乙方已经认可甲方关于质量问题以及预估产生损失的认定情况。3、如乙方在本协议规定2日内对甲方提出的货物批次、质量问题、数量、预估损失的书面通知存在异议时,乙方应当在甲方首次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与甲方沟通再次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函;超过约定的期限,如双方对货物的批次、数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甲方所确认的批次与数量为准,除乙方有明确相反的证据证明货物的批次或数量不正确;如双方对质量存在争议则以本协议所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双方共同委托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质检(检测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如乙方不先行垫付检测费则推定该货物不符合标准),并以此结果为依据,根据检验结果,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该批货物质量问题引起甲方客户拒收、退货造成甲方该批订单损失及客户索赔等其它一切损失为准。4、乙方不论是在加工过程中还是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其他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争议解决双方若发生纠纷,应以友好协商为重。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它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及生效。2、甲乙双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到达本合同所列明的联系地址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上注明的寄出日期视为送达日期。3、双方往来的确认件含复办、加工确认单、验货报告、交(送)货单等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双方平等协商的书面补充协议是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