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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6.1总则6.1.1为了加强青兰高速公路邯郸至涉县段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明确职责,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变更费用,特制定本办法。6.1.2本办法所涉及的工程变更范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因施工图纸与招标时初步设计图纸的差异,导致的施工项目的改变和工程量的增减,不适用本办法。其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和工程量的确认,按管理处有关零号变更通知执行。6.1.3管理处工程科为工程变更的主控部门,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的技术审核和变更图纸的审核。计划科负责各类变更单价的审核和变更计量支付工作。6.2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6.2.1按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部门划分,工程变更分为六种,即上级单位变更、管理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承包人变更和地方政府变更。6.2.2各类变更的定义上级单位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的工程变更。管理处变更:管理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工程质量、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目的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施中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而出具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与设计图纸不一致而提出的工程变更或技术修改。地方政府变更:指根据地方政府规划或群众和政府的要求,对原设计文件的改变。6.2.3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遵守交通部、省交通厅等行管理处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各类工程变更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条件下,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增加科技含量,延长工程使用年限或者能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投资的;4、因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或地方等相关部门提出合理要求,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6.3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6.3.1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标段单项费用≤5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总监办审批,报管理处核备。管理处工程科负责变更立项、工程量的核准,计划科负责变更单价的核准。标段单项费用≤2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核,标段单项费用在20万元至50万之间(包括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处长审核;标段单项费用大于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由处长办公会议审批。6.3.2未经管理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之内的除外),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管理处可以诉诸法律。6.3.3在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管理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由哪一方原因造成变更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6.4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6.4.1各类变更正式立项和审批前,有关各方应充分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和方案。变更提出单位要提供真实、详细的数据和资料。相关审核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勘察现场,组织必要的会审会和论证会,明确变更的设计工程量和变更审核结论。6.4.2变更程序标段单项工程费用≤5万元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变更,由相关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内容及详细说明》和《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详细说明》并附详实的变更材料一式六份经逐级审核后由总监办批准执行并签发变更通知单,批准后3日内抄报管理处工程科一式三份核备。标段单项工程费用大于5万元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工程变更,变更申请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工程变更内容及详细说明》和《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详细说明》,经逐级审核后,附相关单位的《工程变更审核单》、《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和《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详细说明》各一式六份上报管理处工程科,经工程科签署《工程变更通知单审批表》流程意见,审批完成后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关图纸,总工办组织审核并填写《工程变更审核单》和《工程变更审核意见单》各一式六份交工程科。最后由工程科下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工程完工后,变更申请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申请单》和《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详细说明》一式四份,经逐级审核后,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