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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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制度xx公司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清算程序,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等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二章清算组织第四条公司清算组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当指定负责人负责清算工作,并设立清算小组。第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条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清算职责,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清算程序第七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应当依法停止经营活动,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九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对债权进行核实,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第十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第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第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清偿顺序为:支付公司解散后产生的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支付公司的税款、支付公司的债务。第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分配顺序为:支付公司解散后产生的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支付公司的税款、支付公司的债务。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清算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清算管理制度(1)XX公司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清算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清算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解散、破产等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第二章清算组织第四条公司清算组由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条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三章清算程序第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应当每日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清算原因、清算组组成、清算开始日期等信息。第七条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八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编制债权登记表。第九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及时收回债权,抵扣债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十条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