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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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7-22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管理通知编号:青建发〔2007〕132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2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材料及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设备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质初审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各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附件一),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附件一)规定以外的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向市建管局备案。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与建设工程质量有关的检测活动,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质量的控制,不能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试验室,应按《建筑业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附件二),取得建筑业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备案证明。第七条本市以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活动的,以及本市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市建管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非注册地承揽检测业务。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条件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二类,其它检测活动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本细则《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备案必要条件》(附件三)及以下要求:(一)应建立检测机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水泥试件、钢材力学试验数据应实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其它检测项目检测信息也应纳入检测机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二)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体系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控制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制度包括检测试样留置制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和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三)检测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应满足计量认证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室工作环境要求》(附件四)的规定,对有温、湿度条件要求的检测试验室及养护室,应设有自动记录装置并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四)仪器设备应符合计量认证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设备管理要求》(附件五)。(五)实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制度。具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管理手册暂行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