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廉洁合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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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商廉洁合规管理方法编号:企业-【审】-【013】-【】-【V1】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供给商廉洁合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加强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控体系建设,规范供给商管理,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主体系企业及中央研究院、企业全资子企业、企业控股企业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及其雇员,企业参股企业可参考执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供给商”,是指依据协议或业务关系,为企业或企业单位提供各类产品或服务法人或其它组织。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产品或服务”是指:各类生产性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试验室器材、物流配套设备等;各类与企业及企业单位经营业务相关商品,包含但不限于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各类工程材料及设备设施,包含但不限于各类与工程建设关于货物、机器设备及辅助性水、电、气、消防、环境保护、暖通等配套设备;各类办公用具及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家俱、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移动存放、数码相机及与经营办公耗用相关文具、纸张和低值易耗品等;工程类项目相关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及各类相关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装饰等;各类专业咨询类中介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评定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提供与企业经营相关专业咨询或其它服务;IT软硬件及网络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与信息技术需求相关硬件设备、软件、实施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咨询服务等;适适用于本方法其它产品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信息资料、机票、住宿、设备维修等。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廉洁合规义务”是指:恪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于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禁止为帮助供给商取得向企业或企业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机会,或在与其它供给商竞争中取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包含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采取帮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伎俩;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寻求不正当利益;在提出采购需求、设定经济技术指标和出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违反客观、公正、公开标准,对供给商实施差异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违反《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企业采购招标管理方法》进行招标采购。在供给商为企业或企业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期间及其后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聘于该供给商;保守秘密、勤勉尽责;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其它制度要求所需要推行其它廉洁合规义务。第六条依照企业及企业单位相关制度要求负担供给商选聘职责以及实际使用供给商部门及雇员,应该在对供给商日常管理各个步骤中推行廉洁合规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供给商选聘、签约、协议推行、事后评价及归档等。第七条企业及企业单位纪委或审计或监察管理部门是供给商廉洁合规管理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廉洁监管部门”),有权依据本方法及其它相关制度,行使监督管理权。第二章供给商选聘及签约第八条企业及企业单位在选聘供给商时,应在确保产品及服务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成本,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企业采购招标管理方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制订本单位供给商选聘流程,推行必要选聘程序。第九条为企业或企业单位提供产品或服务供给商,应向企业或企业单位承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属于依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正当设置并存续且有资质从事业务法人或其它组织;其单位或雇员从未发生过违反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于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输送或收取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不正当利益,或采取帮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伎俩取得商业机会,或以恶意串通方式寻求不正当利益,或未推行保守秘密、勤勉尽责义务等;近3年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近3年未受到所处行业协会行业处罚;近3年未因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而被提出诉讼仲裁,或者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含但不限于解除协议、要求赔偿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其它制度所要求其它条件。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供给商,标准上不应纳入供给商选聘范围。第十条供给商选定后,企业或企业单位应与之订立对应协议。协议中必须包含供给商廉洁合规承诺,明确供给商在廉洁合规方面权利、义务及责任(模板见本方法附件一)。第三章廉洁合规评价体系第十一条企业及企业单位应该建立供给商廉洁合规评价体系,供给商选聘和使用部门应对供给商廉洁合规情况进行适时评价,与供给商进行不定时约谈,并报本级廉洁合规监管部门立案。第十二条企业及企业单位廉洁监管部门是供给商诚信管理总牵头部门,企业及企业单位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为供给商日常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供给商有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