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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关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网络购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只有同意网络经营者提供的标准化格式条款才能购物,但是,不少格式条款存在瑕疵。本文就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网络格式条款,保护正常的网络交易作了简要分析,仅作参考。一、问题的提出陈某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走秀网站注册的用户协议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走秀网提供的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被上诉人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由此可见,网络购物合同中并非所有约定清晰明确的格式条款一律有效,相反,如果格式条款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减轻或免除网络经营者或商家法定责任的,将被判定为无效。尽管网络购物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环境和交易模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本质还是相同的。因此,现行针对普通交易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原则性规定,都应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格式条款。但毕竟网络购物改变了传统固有的模式,网络购物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明显特征,使得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复杂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哪些格式条款才能纳入网购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条款制定者)提醒消费者已达到合理程度?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已经提供合理机会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网络格式条款?网络经营者如何对格式条款做必要的说明?如果消费者在网页上按下“确定或同意”按键,是否就表明其已同意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愿意接受其约束?若出现网络数据错误,则谁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前所未有,而且非常棘手,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依据传统的民事法律理论及合同法理论,借鉴国外多年的立法成果进行探讨和分析。尽管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处于弱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应倾向保护消费者利益,但笔者认为制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应注意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不宜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而过多地遏制或限制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但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损害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可能限制或遏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如何在这中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度,不因任何一方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随意界定,都应该纳入考量的范畴。以下笔者将从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解释效力和撤销权、网络数据错误责任承担等方面,探讨如何应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二、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订立和信息披露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购物合同是由网络经营者或相关商家自行制定的,相关格式条款往往被分散于浩如烟海的各式各样的页面之中,消费者不可能完全阅读并理解透该等条款的真实含义,加上网络的电子性、虚拟性和技术性,网络购物合同随时可能被修改和删减,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任意性与不规范性,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应当从严格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加以考量。网络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本身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享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该等条款只有经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后且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一律适用于同种类交易预先拟定的契约草案,其本身不构成当然的合同内容”。目前网络购物通行的.做法是网络经营者单方拟定合同格式条款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如在点击“确定”按钮前发现该条款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只能选择不接受服务;如果选择“确定”,一般推测消费者明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无条件接受合同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想当然的推测是有违合同法基本原则,具体理由如下:1、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五花八门,被设置在层层页面和链接中,相关条款可能不存在一个页面上的,部分条款非常冗长,消费者在点击“确定”之前不可能完整地阅读并理解透彻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2、网络购物合同条款属于电子文档,该等条款随时有可能被修改,也就是说网络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草拟和修订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和话事权,消费者基本没有渠道和途径与网络经营者进行“平等协商”,消费者要想像传统交易那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上加难;3、合同法之所以对传统交易中的格式条款制定了特殊的适用规则,正是为了加强条款制定者负有更严格的法律义务,确保从源头上防止制定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