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新疆地税: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的应注意哪些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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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税: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的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必须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二、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种类(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制定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各项会计制度,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内容: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及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按照《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所规定,编制、报送以下内容:1、资产负债表;2、应税所得表。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在新疆地区,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的,由各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并报(州、市)地税局备案。三、企业会计制度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所有企业。(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27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施行,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三)《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六)《工会会计制度》2009年5月31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9年5月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四、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标准如下:(一)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二)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三)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