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年报表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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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年报表填表说明7岁以下儿童保健工作调查表说明一、制表目的:了解各省市县区儿童生存状况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儿童保健工作决策提供有关依据。二、统计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划分的市、县、区为单位,汇总统计上报到省。三、填报单位和报送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按市、县、区综合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卫生部基妇司。四、指标解释:(一)儿童数: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计算年龄均以当年12月31日24时为标准时点。1.7岁以下:指至当年12月31日差1天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2.5岁以下:指至当年12月31日差1天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3.3岁以下:指至当年12月31日差1天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此作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的分母。(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4.婴儿死亡数:指出生至差1天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5.新生儿死亡数: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6.1~4岁儿童死亡数:指满1周岁至差1天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三)4个月母乳喂养纯母乳喂养:指婴儿出生后,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和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部分母乳喂养:指婴儿生后,以喂养母乳为主,还可添加少量葡萄糖水、果汁和奶粉。混合喂养:指喂养母乳的同时,每日加用两次及以上的其它乳类及代乳品。母乳喂养包括纯母乳喂养、部分母乳喂养和混合喂养。7.母乳喂养实查人数:4-11个月婴儿当年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8.4个月母乳喂养人数:调查对象中4个月内(0-3月)母乳喂养的人数。9.4个月纯母乳喂养人数:调查对象中4个月内(0-3月)纯母乳喂养的人数。(四)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10.新生儿访视人数:指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11.保健管理人数:指7岁以下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的总人数。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几次查体,也只按1人计算。12.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指3岁以下儿童当年按年龄要求接受4:2:1(城市);3:2:1(农村)体检或生长监测的儿童数。(五)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评价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NCHS标准。13.实查人数:5岁以下儿童当年进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只进行体检但未测量体重的人不计在内。14.体重<中位数-2SD的人数: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五、主要指标的计算公式:1.婴儿死亡率=×1000‰2.新生儿死亡率=×1000‰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000‰4.母乳喂养率=×100%5.纯母乳喂养率=×100%6.新生儿访视率=×100%7.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100%8.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100%9.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100%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说明一、制表目的:了解孕产妇系统管理及围产保健情况,为孕产妇保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二、统计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划分的市、县、区为单位,汇总统计上报到省。三、填报单位和报送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按市、县、区综合整理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卫生部基妇司。四、指标解释:(一)孕产妇管理1.产妇总数:指该地区年内妊娠≥28周或分娩的胎儿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2.活产数:指妊娠满28周或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四种生命现象(即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3.建卡人数:指当年产妇中,由保健人员为其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人数。4.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年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的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孕期无检查,仅在临产当天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5.早检人数:指该地区年内孕13周前(0-12周)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6.产后访视人数:指该地区年内产后接受过一次及以上的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7.系统管理人数:指该地区年内妊娠至产后28天内有过早孕检查、产前检查次数城市≥8次、农村≥5次、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二)接生情况8.住院分娩人数:指该地区年内在街道(乡、镇)及以上医院(或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分娩,且由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接生的产妇数。包括取得开业证的集体或个体产院分娩的人数(此项不含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站分娩的人数)。9.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人数:指在非住院分娩的产妇中采用新法接生的人数,其中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