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是资产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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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摊费用作为资产核算的争议会计上长期待摊费用是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左边列示的,但是从定义可知它是一种费用,将费用作为资产列示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保留了长期待摊费用,但是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删去了“待摊费用”科目,更加严格地遵循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划分。张子辉在《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弊端》(《财会月刊》,2009.8):“资产不仅要能在将来给企业带来收益,而且应具有使用价值,还要能用于抵押、担保、偿债、对外转让和对外投资等,设备、原材料、专利权都是这样的资产。而所谓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既没有使用价值,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更不能用于借款抵押和偿债等,因此不应把它确认为一项资产。……它导致未来“少缴”的所得税,是和将来相对较高的所得税费用相对应的,实际缴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并没有减少,从这一点上看,它也不是真正的资产。与其相似的还有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它们实际上也是由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和计量费用所导致的,虽然也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但也不是真正的资产。”张文建议在资产负债表左边设立一个“非资产借项”项目,将这些待摊、递延项目都列入其中,从而与真正的资产相区别。二、待摊费用、待摊的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笔者是认同张文的论述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必须是一种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葛家澍在《资产概念的本质、定义与特征-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与账户体系的要素》中将这种经济利益的可能表现归纳为:①直接出售为现金或转换其他资产;②在生产中可作为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并在生产后转化为在产品、半成品、产品(或转化为劳务),然后通过销售,转化为现金流入;③供经营和其他活动中使用;④作为抵押品或担保品;⑤租赁给其他企业或单位或个人使用。待摊费用作为一种已损耗成本则不具备资产的这种潜力。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开办费也同样不具备这种潜力,它只是一种“非资产借项”,核算的目的只是一种“准则性的盈余调整”,但是这会虚增资产,违反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三、部分长期待摊费用符合资产的定义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的,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具体而言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该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但是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该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我认为是符合资产定义。因为这些所谓的“费用”本质上是提高了资源的可利用性,增加了资源的未来经济利益,提高了原资产价值,体现于资产改建和修理的部分,而且作为增量的资产支出往往是企业拥有或可以控制的,包括对经营租入的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符合资产定义,而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不符合资产定义,这在定义体系中是矛盾的。类似的还有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时的“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当然资产的定义与资产的确认不是同一问题。问题就变为既然它们符合资产的定义,却为什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独立核算呢?笔者认为虽然长期待摊费用作为一种资源是有载体的(改建和大修的部分),但是在会计上却缺乏载体。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原资产在会计上不存在,只能新设科目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相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以内的改建支出是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直接增加原资产的价值,而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只是登记。2.属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原资产不能在会计中确认,同样的原资产在会计上不存在,只能新设科目对于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因为远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所以新设“长期待摊费用”,因为新设科目的作用只是为了摊销改建的支出。3.固定资产主体与大维修折旧方式往往不同,应当分别确认主体部分和大维修支出,从而大维修支出也没有可以直接进入的会计载体《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主体与维修折旧方式往往不同,固定资产存续期间可能需要多次大维修,从而要独立摊销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