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科工法[2006]11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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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6]1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第三条协作配套工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军品优先、质量第一、统筹规划、有序竞争的原则。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承担协作配套任务;鼓励协作配套单位采取自筹资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研制生产配套产品。第五条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第六条协作配套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有关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第七条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辖区内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相关保障条件。第九条协作配套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配套科研生产所需的相关条件,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第十条武器装备配套产品(技术)的需求单位(以下称为提出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组织管辖范围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出协作配套需求,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协助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一条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协作配套任务。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科研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的科研项目。第十三条配套科研工作坚持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相结合、满足当前需要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解决制约武器装备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开展配套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第十五条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配套科技发展规划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组织编写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并报国防科工委。第十六条国防科工委依据配套科技发展规划和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评审结果,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编制并发布配套科研项目指南。第十七条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指南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防科工委。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招标,择优确定配套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科研项目招标程序另行制定。第十九条配套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下达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条配套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一)武器装备总体要求发生变化的;(二)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的;(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第二十二条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配套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第二十三条协作配套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影响配套科研任务完成的,应当事前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并通报提出任务单位。协作配套单位和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国防科工委。第二十四条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决算审计。第二十五条配套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验收。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配套科研项目,提出任务单位应当及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第二十七条配套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