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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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劳动安全工作依靠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劳动安全职责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需要设置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用人单位内部的承包人、租赁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单位或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承担责任。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坚持上岗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二)对劳动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并将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三)审查和督促落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使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四)组织指导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五)组织或参与调查伤亡事故,并按职责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第九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执行;(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三)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五)对国家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考核、发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根据国家规定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八)参与调查或受政府的委托组织调查伤亡事故,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实施处罚。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劳动监督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具体实施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分级实施监察,其职责划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省、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安全检测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第十一条工会对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劳动安全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教育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和劳动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用人单位建设安全班组;(四)参与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五)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劳动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如实逐级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第三章劳动场所安全第十四条劳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有损坏等危险征兆,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第十五条劳动环境须符合安全规定,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