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运行中的主要伦理, 法律问题探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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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运行中的主要伦理、法律问题探新兰礼吉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成都610041〔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各方的诸多好评,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显示出了良好的效果和作用,但也存在诸如认定医疗行为和纠纷的属性、认定医疗过错的伦理、法律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研判,为《条例》的良好运行探求更好的伦理辩护和法律依据。〔关键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伦理问题;法律问题Searchabouttheproblemsofethicsandlawsfor《theregulationofmal-medicinetreatment》inappliedLanliji(WestchinamedicalcenterofSichuanUniversity,ChengduSichuan610041)Abstract:Bytheregulationhowtodealwithunskillfulandfaultymedicaltreatmentinapplied,eventhoughitmanygoodeffectsandfunctions,butithavesomeethicsandlawsproblems.Thisthesisistrytoanalyzetheproblemssothatwecanseekforbetterethicsandlawsapologiststheregulation.KeyWords:malmedicine;regulation;ethicsproblem;lawsproblem《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4月14日颁布、同年9月1日运行以来,受到各方诸多好评,并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显示了良好的效果和作用。与此同时,也凸现出一些伦理法律问题,本文试从对相关问题的伦理和法律分析入手,为解决这些问题探求伦理辩护和法律依据。1对《办法》和《条例》总体的比较分析比较被《条例》替代的原已运行1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在结构与布局、法理、伦理以及自身特点上有以下不同。1.1结构与布局的不同过去的《办法》为六章、29条,现行《条例》为七章、63条,按总则、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行政处理与监督、赔偿、罚则、附则而作渐进式逻辑排序;并增加了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行政处理与监督和赔偿等内容;还较大改动和充实了技术鉴定的相关规范;单列罚则为一章。可见,《条例》的系统性更强。1.2伦理上的不同首先,伦理侧重不同。《办法》主要体现在为医疗行为和医方权利进行伦理辩护更多,而为患者权利保护较少;《条例》为了纠偏而重在保护患者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定性医疗纠纷为民事纠纷、医疗行为为民事行为,实行倒置式举证责任,实行担责的经济赔偿方式而非过去的经济补偿方式,这样就更有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从而体现为保护双方的合法合理的权益。其次,《条例》更加注重解决医疗纠纷的伦理公正性。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上,为减少过去的一些不公正(如鉴定主体、组织与实施程序、监督等方面的不公正),《条例》分别做出了一些更合理的规定,体现出更多、更深、更广泛的伦理道德性,再则,强调并要求在医疗过程中实行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以减少医疗决策的不科学合理与不公正,使误诊误治率下降,从而保障患者的权益。1.3法理上的不同首先,法规属性不同。《办法》主要体现行政法规性,《条例》主要体现民事法规性。其次,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行为是非经济性质的医疗卫生福利性行为;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疗行为是既具福利性质,又具经济性质的行为;因此,当这种行为涉及纠纷时,前者是按医疗卫生行政性福利行为来对待,后者则是按医疗卫生民事行为来对待。第三,诉讼性质与类别不同。当涉及纠纷的医疗行为诉诸法办时,过去主要由卫生行政处理的途径来解决,现在则主要则由民事诉讼途径来处理。第四,依据的法学原则和理由不同。《办法》强调并使用行政法学原则,如主体特定、只能针对卫生行为,解决纠纷时原则上通过行政上处理以及不私了、不调解,实行担责的经济补偿方式,实行顺式举证责任制,即谁主张谁举证;《条例》强调并使用民事法学原则,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担责的经济赔偿方式,诉讼举证责任是我主张你举证这种民事举证责任制,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法学理由上,《办法》主要以行政法律和社会福利的权利、义务为对象,并据此设置相关的法律条款;《条例》主要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对象,并据此设置相关的法律条款。1.4背景和特点不同《办法》是在过去计划经济机制下产生并运行的,《条例》是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产生并运行的,故两者背景大不相同。两者相比:《条例》在前述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