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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72020年4月19日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发布单位】818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7-16【生效日期】1994-07-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1989年10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3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人口素质,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使本市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ROF(2655,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其它组织和个人(含外来暂住的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第三条第三条生育必须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第四条必须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按照生育、生产、生活三结合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分别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各方面应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国家规定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第六条第六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场)之间,政府与的所属部门之间,上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下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之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场(以下简称乡、镇、街、场)与辖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责任人。第八条第八条乡、镇、街、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二)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三)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四)查验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五)监督检查人口责任目标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第九条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执行情况;(二)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三)编制人口生育计划,审批和下达人口生育指标,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四)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发放、管理避孕药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工作,按规定的职责权限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合格证;(五)查处或督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条第十条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节育、优生优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处理节育手术事故和后遗症;开展节育、优生优育业务培训和科学研究;审查确认施行节育手术单位和人员的资格;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按《HYPERLINK"javascript:ROF(1543,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婚姻登记手续,并负责对结婚登记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救济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和村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出生人口;提供制定人口规划的统计数字;协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外地有计划生育行为的人员迁入本市;协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加强对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照)从事经营的个体驾驶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由其发放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建立育龄妇女卡帐,落实节育和奖惩措施,保证完成人口生育计划。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商、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劳动等发证(照)部门在核发证(照)前,应审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核发证(照)。第十五条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