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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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常政发[2005]222号【颁布时间】2005年12月07日【生效时间】2005年12月07日【全文】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七日常州市市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HYPERLINK"http://law.lawtime.cn/d382611387705.html%20"\o"物业管理条例"\t"_blank"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市发改委、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水利、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七)配合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