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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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为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评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只设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2、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审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3、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公开,全面考核,择优选择,不拘一格。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作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内(含60周岁)。50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3、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进展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和重要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5篇以上论文或在SCI收录期刊发表2篇以上论文。4、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科研实验条件。近五年内,作为主要负责人已经完成或正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第1位)(以学校科技处提供的证明为准)。5、具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在三年内应不少于10万元(以学校财务处提供的证明为准)。6、具有培养指导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且质量较好;能够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7、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完成相关外文写作的能力。在相近条件下,优先遴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对于在国内本学科具有公认突出影响的资深教授和对学科建设急需的、科研业绩突出的学科骨干教授,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三、申请和评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程序1、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由本人向拟申请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书”。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以及是否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初审。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申请者名单,由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校内1名、校外2位)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者的学术水平以及是否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书面通信评议。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初审结果、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式,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评议和最终审核,并经无记名投票,就申请者是否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做出决议。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者,获得的同意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其名单须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在校内公示7天无异议。5、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四、其它1、本办法自学校讨论决定之日起试行,原大连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复审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