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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第六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第七条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宜按表1计算确定。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2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19床以下及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每晚定员最少不应少于5人。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农民人均年纯收每千人口床位数每千人口人员数(人)入(元(张)1000以上1.0—2.01.5—2.5500—10000.7—1.01.2—1.5200—5000.5—0.71.0—1.2200以下0.51.0注:1、农民人均年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3、床位计算不含门诊急救观察治疗床。第九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人口。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根据乡(镇)发展规划,按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第十一条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第十二条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第十三条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要求。第三章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第一节选址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二、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三、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四、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五、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二节用地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二、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