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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叮咛:知识产权侵害救济的要点提示王海军等律师叮咛之一:商标权侵害救济的要点提示(王海军)1、优先权的申请应当是台湾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2、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在大陆申请办理商标事宜需要委托大陆有资质的商标代理组织。需注意以下几个时间期限:在公告期内提起商标异议的时间是三个月;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一般是五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是十年,可以续展;商标自被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3、在大陆,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复审申请等事务处理周期较长,但对当事人的申请期限规定时间较短,因此办理商标事务需要随时跟踪进度。律师叮咛之二:专利权侵害救济的要点提示1、要确定是否申请专利,如该产品的寿命周期很短或是可以保密的技术,就不必申请专利。如确定要申请,则尽快办理申请手续,以免别人占领该项技术或产品的垄断权。有了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即可申请专利。我们建议最迟在制造生产模具之前申请专利。在获得专利权之前(至少在获得专利申请号之前)要尽量保密,不要销售、展览、鉴定、宣传等,以免破坏其新颖性而前功尽弃。2、对于一些技术水准高、市场竞争力强、使用时间长的核心发明技术或产品,可以考虑申请发明专利。对这些核心技术或产品的局部改进,可以考虑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至于一些生产周期较短、投资少、更新快的产品,比较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的新颖设计,则可以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3、当专利权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来的他人对你的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文件副本的时候,专利权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和分析他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针对性地准备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往往都是通过对比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和分析权利要求书而提出来的。所以专利权人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现有技术,分析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来确定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会破坏本专利的专利性。同时,专利权人还应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等。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通常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专利权人)必须证明被告(侵权方)未经他的许可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了其专利产品。若是一项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则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的制造方法的证明。5、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被告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构成侵权,则还可进一步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如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也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如果该专利权无法宣告无效,而被告又确实侵犯了该专利权,被告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积极争取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协定。律师叮咛之三:著作权侵害救济的要点提示(姚克枫)1、着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着作权自作品完成,即产生着作权,着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着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着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着作权登记手续。律师建议尽量就着作权进行登记,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着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可以减少权利人对作品享有权利的进一步举证责任。2、一旦发生着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提交的证据有两类: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着作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着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着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作品着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着作权的应提交照片;主张电影、电视、录影着作权的应提交光碟、程式软、硬碟、及文档等等。另一类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3、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脑软体、录音录影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律师叮咛之四:商业秘密侵害救济的要点提示(陈浩)1、商业秘密的公司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并与相关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