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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編製與執行貳○一問:校務基金有關會計業務,於年度中應辦理事項,其辦理時間、核辦機關及依據為何?答:貳○二問: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原則為何?答: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三條規定(附錄十三)及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編列,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貳○三問:教育部對於各實施校務基金學校預算額度之分配模式為何?答:一、教育部補助國立大學之預算,分為基本需求及競爭性經費,其補助原則及模式如下:(一)基本需求經費:政府基於照顧學生及培植高等人力所需而給予之補助。其補助標準,原則以學生數為基礎,並依學位及學門類別給予不同之補助基數。每年並以維持成長為原則,其成長主要考慮學生數之增加(維持必要之教育水準)以及調整待遇幅度。該分配模式站在公平的基礎上來計算,不受各校自籌經費高低影響,以鼓勵學校自籌財源。教育部將在教育資源容納的可能性範圍內,與學生人數之成長求取一平衡點,學校如願意在補助經費外另行增加招生人數,則由學校自籌經費辦理。(二)競爭性經費:分為延續性工程經費及發展性經費。延續性工程主要考量各工程發包及預算執行進度情形核給;至於發展性經費則配合教育部政策所需,以及學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加以評比競爭而得。二、考量上述分配模式可能對國庫補助款之分配產生衝擊,教育部將再研訂合理可行之績效考核制度及資源分配模式等相關配套措施,以求周延。※依據法規: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台(八八)教字第二一五五三號函(附錄十一)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制度改進方案(附錄十二)貳○四問: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其教職員工調整待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福利互助、暨公勞健保及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退撫基金政府應負擔部分,由何單位編列預算﹖又如何編列﹖答:施行校務基金之第一年,如前揭各項經費未及納入學校預算額度內,則由中央(行政院、銓敘部等)統籌編列經費撥付,並悉數納入校務基金運作,第二年起,教育部會將該等經費伸算分配至各校校務基金預算額度內。餍R澜涃M性質將之分別編列於各作業成本與費用項下(如「管理及總務費用」或「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等)之人事費,俾充份表達財務全貌。貳○五問:校務基金預算是否需填具公務預算之「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答:各校受輔助收入及國庫增撥基金,列在教育部歲出預算「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等科目項下,為配合教育部彙編年度分配預算,各校應考慮計畫實施進度,妥為規劃分配,並填具「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於十二月十五日前送達教育部。貳○六問:校務基金之業務(經常)支出如有需要,是否可以超支?答: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加需要隨同調整之支出,除公共關係費、國外旅費及捐助或補助項目等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七點之規定辦理外,其餘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即可。※依據法規:預算法第八十七條(附錄二)、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七點(附錄十四)貳○七問:校務基金之業務(經常)支出預算,應否辦理流用及保留?答:否。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在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加需要隨同調整之支出,除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附錄十四)外,其餘得逕行超支並列入年度決算辦理,無需辦理流用。另校務基金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年度終了業務支出發生權責,則予列帳,未發生權責,則不處理,無需辦理保留。貳○八問:校務基金之資本支出預算,應否辦理流用及保留,又如何辦理?答:一、資本支出之執行,如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應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之(一)及(四)(附錄十四)規定辦理,無須辦理流用。二、資本支出之預算,年度結束如仍欲繼續支用,應辦理保留,並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之(五)(附錄十四)規定辦理。貳○九問:何謂計畫型資本支出?何謂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答:一、固定資產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廠、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生產與維持正常營運作業必須之設備者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其他零星購置或汰換設備,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再分為新興計畫與繼續計畫二類,並各按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應依總帳科目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別分析。二、計畫型資本支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