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函-粤价函〔2010〕8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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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函2010年09月06日18:38:49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二○一○年九月六日粤价函〔2010〕84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规定,我们起草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9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同时将修改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广东省价格成本调查队电子邮箱(gdcbdcd@sohu.com)。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在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下载(HYPERLINK"http://www.gdpi.gov.cn"www.gdpi.gov.cn)。附件:HYPERLINK"http://www.gdpi.gov.cn/upload/file/20100906184858367.xls"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表(联系人:余帼英联系电话:020-8313469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第四条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的,应当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或县域范围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定定价成本。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此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三)合理、适度从紧原则。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社会公允水平,适度从紧。第六条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参考已正式营业的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第七条核定事业性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成本,事业支出明细各项目核定标准与企业性质经营者一致。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由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理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第九条垃圾收集运输成本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经营者将垃圾从垃圾集中地收集、运输到垃圾处理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人员费用,水电费,除臭、灭蝇、垃圾处理用的药剂费,运输设备用油耗费,相关设备及运输车辆维护维修费,中转站建筑物、相关设备及运输车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第十条垃圾处理生产成本是指垃圾处理经营者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点后,处置垃圾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按经营者垃圾处理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其构成:(一)采取填埋处理方式的经营者,垃圾处理生产成本包括人员费用,水电费,填埋车辆设备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