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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第一条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市城管执法局对本系统办结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明标准、自由裁量运用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收集、整理工作。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局属各执法机构法制员要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自)查、案件审查等形式收集典型案例,并向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各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执法机构每年报送不同类别行政处罚案例不少于3件,报送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第四条下列案例应当报送,报送的形式为纸质执法卷宗和案例评析,并附案例评析电子文档:(一)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二)城管执法领域难点、热点和有争议的或新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三)适用《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案例;(四)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五)当事人、执法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争议较大的案例;(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上级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典型评析的其他案例。第五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简介、案件分析、案件评析等内容。案件评析应当对案件调查、事实认定、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评析。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对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法院和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管理,对指导性案例及时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三)原案例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纠正的;(四)新的指导性案例与旧的指导案例案例相抵触的;(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第八条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应当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第九条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文书中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第十条指导性案例涉及商业信誉或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带来其他影响,各执法机构在参考案例时,不得对外公开。第十一条市城管执法局发现城管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同类或相似案例在证据证明标准、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上有较大差异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做出书面解释,经审核,发现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确有错误、自由裁量基准适用不合理的,有权要求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进行纠正。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