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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PAGES4(一标段)1#、2#地块房建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转变、退还确认书上海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晓安公司):晓安公司因(一标段)1#、2#地块房建施工招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参与投标,现建设公司、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宗剑兵三方及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就招标、投标、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退还等事宜的权利义务,事实的确认,出具本确认书。一、【事实部分】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宗剑兵三方及三方中的任何一方确认如下事实:1、晓安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对(一标段)1#、2#地块房建施工进行招标,发布招标文件。2、建设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对(一标段)1#、2#地块房建施工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文件。并委托宗剑兵,男,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06216035,作为建设公司代理人参加投标。3、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转账支票,支票号码:,账户账号:3502010519200128796,开户银行:工行银通支行,通过银行转账进账到晓安公司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鉴于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建设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因此,晓安公司在2011年11月23日向建设公司出具号码为:NO.0114959,交款人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收据一张。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二公司转账、晓安公司的出具收据,但实际晓安公司当且仅当收到投标保证金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4、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上述共计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转账目的在于为建设公司交纳(一标段)1#、2#地块房建施工投标的投标保证金。5、根据晓安公司与建设公司双方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2-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建设公司将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款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编号为2012-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5、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建设公司、宗剑兵的任何一方及二方的共同行为,清楚并认可和同意。6、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建设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云南省分公司,建设公司独家享有并控制和管理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二、【权利义务部分】1、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宗剑兵三方之间的任何委托、代表、代理、合作、借款、借支、居间、行纪等法律关系和事实交流与晓安公司无关。2、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晓安公司支付以上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款项,在内容和行为性质、目的方面是确定无误。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的目的不在于与晓安公司,建立任何法律关系。3、退款指令:晓安公司按照合同编号为2012-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之前为投标保证金)退款时间和条件约定,将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退至名称为:,账号为:,开户银行:。三、【承诺和保证】建设公司、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宗剑兵四方中的任何一方及三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1、本《确认书》对事实的确认和权利义务处置是不可撤销的,是清楚明晰的,是确认无误的,无任何错误、虚假、误解、欺诈、胁迫。2、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为建设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来源合法,属于合法经营所得。3、不因建设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形成的转账、晓安公司出具收据、退款、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等形成的单据或记录,在金额、名称、时间的不一致向晓安公司提出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主张。晓安公司仅须按照退款指令行事。本确认书自出具之日起对确认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出具日期:二0一二年月日【确认书附件】:1、2011年11月23日《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回单)》复印件。2、晓安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0014959的《收据》复印件。确认人一: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确认人二: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年月日确认人三:宗剑兵(签字):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0621603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