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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号《遵化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我市⒛10年城市建设拆迁攻坚行动顺利进行,结合我市拆迁实际情况,现对《遵化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做出补充规定如下。一、被拆迁人地下室具有门、窗、承重墙体,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安置楼房在规划设计中有地下室的,“”按照拆∵补一的原则,可以置换安置楼房地下室建筑“”面积;在规划设计中无地下室的,可按照拆一补零点五的原则置换安置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持有自已的拆迁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9由拆迁人负责办理被拆迁人主房屋和门房置换安置楼房房产证,免收办证费用;被拆迁人持有原户主拆迁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拆迁人原则上只负责办理原户主安置楼房房产证;需要过户的,当事人持买卖双方合同、双方(街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开具当地镇乡道)和村(居)证明信,可办理过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热网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在原来房屋成本价结合新旧评估基础上纳入评估J总额,不再另行补偿。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楼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楼房建筑面积的热网初装费,由被拆迁人缴纳。四、独门宅院主正房一般指院内北侧居住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主正房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对于院内门房长期有人居住的,由工作组现场勘察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核准认定后,院内门房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五、被拆迁人的商业房屋或临主次干道住宅房屋对外出租经营,租赁合同已到期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到期的只对准房屋产权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租赁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出租合同规定执行,不按合同规定执行或合同不明确的,当事人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遵化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迂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颁布前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协议,且要求按照本次新的补偿办法改签协议的,签订协议时间仍按原签订时间为准。在新的补偿办法颁布(⒛10年8月31日)前签订协议时间内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在新的补偿办法颁布后,按现补偿标准执行。七、利用商业房屋及临主次干道住宅房屋搞商业经营的,因拆迁异地经营,市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给予完善相关经营手续9免收办证费用。八、拆迁范围内的空闲地按照土地区片价给予货币补偿。空闲地不包括道路、公用胡同、绿化占地及楼房之间的乃\曰氵庶κ日↓褊ˉ炽凵ˉJ一/¤°'㈧'、九、被拆迁人有批准手续在建房屋的,立即停止建设,以批准手续登记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楼房;有批准手续超占的,超占部分按集体土地给予补偿;有批准手续无宅基地和符合批准条件元批准手续的,不给予补偿安置;无批准手续建设房屋等建筑物的,不给予补偿安置。“十、一一”按照占补的原则给予补偿安置的界定方武:“”“”主要是指土地证上`标注的实线部分按照占一补一给“”“予安置;虚线部分土地一”按占补零点五给予安置;宅院内实线、虚线以外土地部分按集体土地给予货币补偿。十一、国家、集体单位征用土地建设楼房和宅院的,只对其合法独门宅院和楼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十二、在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和市政工程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中,不论是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还是工业用地只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一律不再给予置换土地。十三、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遵化市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二○一O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