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教学研究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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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教学研究奖励办法校教字[2001]2号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从事教学研究,推动教学研究多出高水平的成果,特制订本办法。一、奖励对象(一)本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课题;(二)本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成果;(三)本校教师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二、教学研究立项奖励标准(一)对承担国家教育部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人员,比照《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字[2000]3号,以下简称《科研奖励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执行。主管部门要求配套资金高于这一比例的,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二)对承担河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立项课题的人员,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执行。以上两项中,已纳入我校科研管理范围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三、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凡公开出版的教学研究著作或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按原管理体制,继续纳入科研管理范围,并根据其影响程度,分别按《科研奖励办法》第二条标准由科研处予以奖励。四、获奖教学成果的奖励标准(一)对获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即获得国家级奖励的著作类标准予以奖励;(二)对获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即获得省部级奖励的著作类标准予以奖励。五、奖励方式比照《科研奖励办法》第六条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河北经贸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05版)2005年12月28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推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职的教职工。(二)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项。(三)本办法只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或署名人的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如注有署名单位,其中须包含“河北经贸大学”字样。(四)科研奖励实行个人申报,科研处登记、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的管理制度。每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登记,次学期发放奖金。申请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成果获奖文件、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社会反响原件、有效查询证明(仅三大检索)等。(五)所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项必须真实,没有权属争议,对任何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学校将取消其奖励,并按我校《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二、科研项目奖励(一)对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科研项目和国家软科学项目等国家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2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二)对承担国家教育部资助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三)对承担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10%,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30%的配套资金。(四)对承担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包括校级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项目资助金额的5%,并给予项目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五)对承担“捆绑式”纵向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除对项目经费中我校教师自己支配部分执行相应奖励办法外,对转走部分资金也给予奖励,标准为: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奖励10%,市厅级项目奖励5%。(六)对承担来源于国务院机关和代表省委、省政府(含国家部委,不包括子课题和无经费课题)组织立项或招标的重要科研项目,按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和配套。(七)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且项目资金到学校帐户的第一负责人,学校奖励募集资金的5%,并给予募集资金15%的配套资金。(八)国家级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1万元,教育部指导性计划项目(自筹经费)配套费5000元。(九)项目奖励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资金全部到校后拨付奖金的一半,项目完成后拨付奖金的另一半。三、科研成果奖励(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二)学术论文被国际《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每篇奖励1500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摘编的,每篇奖励1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每篇奖励300元。(三)学术论著被《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等编)收录的刊物引用(不包括自引用),每被一篇作品引用,奖励50元。(四)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经济研究》、《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历史研究》、《求是》、《管理世界》、《计算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