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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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总则第一条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理论研究和行业自律性的组织。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组织会员之间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为不断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是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所属二级“分会”,组织上接受湖北省建筑业协会领导;业务上受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指导。“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组织研究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及有关合同的理论、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单位的综合素质;受建设厅委托,起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以及制订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以多种方式加强会员单位的业务宣传工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业务;受建设厅委托制定有关施工、招标代理和其他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协助推广;配合厅建筑业管理处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审查工作;举办与建筑市场、招标代理、合同等相关的培训班、研讨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组织编制、发行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招标代理和合同的教材、书刊、音像资料以及软件开发业务;组织省内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业务交流;10.开展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招标代理和合同的业务调查研究工作,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业务建设的建议;11.完成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委托交办的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招标代理以及合同方面的其他工作。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单位是指:取得甲级、乙级、暂定资质等级并注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市(州)、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州)、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大专院校、有关科研机构。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本“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有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是依法成立的单位;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会员入会的程序:填写本“专业委员会”印制的《会员单位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专业委员会”发给《湖北省建筑业协会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会员权利:有“专业委员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优先获得“专业委员会”的服务;有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义务: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决议,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交回会员单位证书。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组织条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组织机构及成员组成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60名;理事在会员单位中推荐;理事会职权: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有关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三届。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1.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2.常务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3.常务理事会职权:(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决定秘书长人选;(3)接纳会员单位;(4)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制定“专业委员会”内部制度,组织内部机构开展工作;(6)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工作;(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和检查落实情况;(3)签署本“专业委员会”的重要文件;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