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海事机构执法工作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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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海事机构执法工作的影响陈仕祥杨沛欣前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水路运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海事机构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学习贯彻好这部行政法规,笔者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释读,期待对海事机构执法工作带来帮助。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目的国务院1987年发布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所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过宽,除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应经审批外,从事水路运输代理等运输服务业务也要审批;对行政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规定,以及港口应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规定,实际已不适用。此外,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节能减排、运力调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出台是非常必要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对象及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对象是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同时界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的定义,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即船舶的一个完整航次在国内通航水域完成。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定义,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附则中将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排除在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内容变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一)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主体、执法主体第4条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主体资格,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直接授予各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执法权限,有力地保证了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二)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首先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针对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在技术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了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船舶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除了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法人及其他必要条件;第二,规范了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者须保证船舶适航,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禁止超载运输,提供良好服务,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告知义务,依法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和保障军事运输,以及报送统计信息等;第三,明确了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四,健全市场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建立了动态监管制度,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限制,企业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许可机关应撤销其经营许可。(三)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行政许可制度上,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除船舶管理业务因直接关系船舶和人身安全,须符合必要的专业技术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外,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水条》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实体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时效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四)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首先,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