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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50-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职业卫生的职责、防护设施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检测、健康管理、教育及考核等。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定义2.1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2.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粉尘、振动与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重金属等。2.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职责3.1技术部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3.2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上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有关事宜、职业卫生培训、签订劳动合同时有职业病危害的告知。3.3工程管理部负责确保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有职业卫生专篇,初步设计符合职业卫生要求,通过政府部门审核。3.4设备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维修,保证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同时检修。3.5技术部中心化验室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岗位尘毒、高温及噪声等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监测。4管理内容及要求4.1防护设施管理4.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验收后岗位职业病危害浓度应达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要求,工程部或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1.2防护设施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设施的操作维护与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维修计划。4.1.3设备部和防护设施使用单位按照设备分区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经常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有效使用,严禁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4.1.4技术部安全环保科对各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提出考核意见。4.2个人防护用品管理4.2.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责任单位按公司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中岗位标准及时配发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有效使用。4.2.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对各单位防护用品的发放、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考核意见,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4.3职业病危害检测4.3.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每年,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4.3.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将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责任单位;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责任单位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整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对其治理和整改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及考核。4.3.3技术部中心化验室环境监测站每月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岗位尘毒、高温及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将有关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安全环保科。4.4健康管理4.4.1对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技术部安全环保科配合,无职业禁忌症者方能上岗作业。4.4.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职工,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根据检查计划,每年安排参加职业健康检查。4.4.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离岗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技术部安全环保科配合。4.4.4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4.4.5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治疗,治疗所发生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4.4.6对职业健康检查查出的疑似职业病患者、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脱离原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用人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岗位。4.4.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患者、职业病患者,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以便查阅。4.5职业卫生教育4.5.1新调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上岗前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环保科配合;责任单位组织其岗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4.5.2各责任单位要利用安全活动日或班前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