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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171号《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5日施行。市长徐建一2006年2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的发放,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四)拆迁裁决;(五)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六)拆迁单位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拆迁入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入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入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建设单位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的,应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四)规划批准文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安置用房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将通知书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入拟定,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占用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一)拟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普查、资金测算及保障情况;(二)拆迁计划、拆迁时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标准、安置时间等情况。第八条规划部门确定集体土地拆迁界限后,市拆迁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批准的拆迁界限,核准拆迁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拆迁期限。拆迁人必须在拆迁通知书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拆迁界限需要变更的,拆迁入必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入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九条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条自拆迂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装修装饰等;(二)新种植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租赁房屋、土地;(五)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限内,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和补偿。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机构统一监制。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入应当与被拆迁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拆迁入与拆迁入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持集体土地房屋拆迂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拆除。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入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拆迁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