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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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主要指项目监理机构对人员和设施的配备,以及对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活动,以及对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我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依法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专监”)、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证挂牌上岗。总监应有企业法人委托书。总监、专监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总监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与工程类别一致。项目监理机构应设安全监理人员,并由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监理人员担任。(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最低标准。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将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人员配备名单和进退场计划报送监督机构。(三)除离职、无法继续从业、建设单位要求等特殊原因外,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和至少一名专监不得变更。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变更每三年不得超过两次。变更后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和专监变更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四)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具备独立的办公条件,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规范标准和常规检测仪器。现场检测仪器配备应符合附表规定。检测仪器应建立管理台帐,定期检定校核。第六条在我市承接业务的省外监理企业,应及时按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核验手续,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报送监督机构。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现场监理工作:(一)结合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职责、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监理日记需全面反映质量安全监理工作内容。(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重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三)强化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和各级工程验收环节的质量控制,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见证取样抽检和实体检查,严格规范监理人员签字制度。(四)强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对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对施工现场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定期巡视,对进场主要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验。(五)及时检查有否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第八条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问题闭合处理,留存资料完整。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督机构。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报告监理企业。监理企业于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汇总各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工程建设程序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监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检查,各项目监理机构每3个月至少检查1次(工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至少检查1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第十条监督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检查各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定期检查情况。(二)抽查监理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有效、表格使用规范、人员签字准确,重点检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旁站和平行检验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和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其回复。(三)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防控措施,结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能否及时发现问题并正确处理。(四)监督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检查验收环节监理控制措施和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