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论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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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述题:1、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从这里的规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2、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第三者”必定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行为,主观过错为“故意”。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损害可以避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即存在主观“过失”;其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产生。该损害后果并不限于造成“离婚”的损害事实,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行为相对人的配偶知悉,并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或非财产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请求第三者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在我国,很多人认为,“第三者插足”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不应过分干涉个人的私生活。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处理,主要求助于道德规范的约束,通过批评教育来解决问题。但道德这种方法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受害者根本无法维护自旱暮戏ㄈㄒ妗J率瞪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而且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相应增多,影响社会安定。“第三者”侵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仅使对方配偶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名誉、财产、身体遭受损失,而且会导致他人婚姻关系发生裂痕乃至家庭解体,因此,“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以损害赔偿为主,同时兼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由于受害配偶受到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居多,所以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理所当然要赔偿损失。而就配偶权而言,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这一神圣权利,具有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职能。对外是“第三者”不得侵犯,对内是丈夫或妻子一方也不得搞婚外恋出卖这一权利。因此,有过错一方的丈夫或妻子也应向受害的一方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应该赔偿。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使夫妻之间不离婚,这种赔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新《婚姻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第三者的行为就实质而言,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也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思考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以一方为股东,也可以双方均为股东,只以一方为股东在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时的股权分割较为复杂。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两种学说:否定说认为股权不能共有,只有股权代表的利益才能共有;肯定说认为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只有在离婚时非股东配偶才可主张此种共有。从利益平衡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益权应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利益平衡的原则夫妻双方是对股权的自益权的共有而不是对共益权的共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自益权是能够量化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可以分割。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的自益权分割既要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而对股权社员权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是不能分割的。(二)从最高法院有关的解释的角度分析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