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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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种学说(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二)损害事实的种类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二)因果关系的认定三)、原因力理论探讨四)因果关系的证明(1)多个加害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的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2)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3)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4)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某些自然因素的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A:结果与中介因素的出现都可预见,被告需要承担责任。B:结果不可预见,中介因素可预见。被告不承担责任。C:结果可预见,中介因素不可预见。被告得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D:结果和中介因素均不可预见。在这类情况下,被告不承担责任。乘坐过山车吓死人命案A:时间上,中介因素必须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出现,如果是与被告的行为同时出现,就不是中介因素,而是共同因素。(是先后出现而非同时出现)B中介因素的出现一般都会改变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序列,从而就可能改变被告的行为性质与责任配置。C:中介因素可分为两大类:独立型中介和非独立型中介。D:中介因素可以被预见,也可以不被预见,但是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不仅需要考虑中介因素是否可预见,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结果的是否可预见性。后果的可预见性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200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雷浩约当时在成都某私立学校读书的女友唐玲到其所在的四川烹饪学校,27日早上雷浩去参加期末考试,考完试后,在雷的寝室,唐玲要求雷浩送其回学校,雷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雷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和几拳头,并对其说,“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受到刺激的唐玲便退到阳台边,背靠阳台,面向被告,眼看男友没有任何反应,唐又翻身坐上阳台,但被告仍未理他,唐玲又把另一条腿伸出阳台,身体悬空,仅用双手抓住阳台边,在男友仍是一副无动于衷的态度下,唐玲高喊一声“我爱你”,便双手一松,坠楼身亡。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引起原告伤害的必要条件,则被告的行为构成损害事实的原因。“非他莫属”:若事件B发生,则事件A一定发生。如果没有事件A,则事件B不可能发生,那么A就是B的事实原因。检验方法主要有三:1.反证检验法2.剔除法3.代替法事实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单一因果关系第二:多重因果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稿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理论两分法,第一步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第二步是确定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causeinfact),是指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行为是事实上的原因。——“事实是怎样的”“实际发生了什么”即“如何发生的”法律原因(legalcause),是指被法律确认的,能够使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该原因与结果之间一般存在着直接、自然、可预见的因果关系。因此又被称为最近原因,或近因。——将因果关系的链条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首先被确认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condition)的情况下,才可能讨论它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龙胆泻肝丸被诉杀肾案以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失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原因:加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行为介入的自然因素原告的朋友在咖啡馆中为其购买了一瓶姜汁啤酒,其中含有已腐败的蜗牛躯体,原告不知而饮用,后发现瓶中的蜗牛而受到惊吓,,就向该啤酒的制造商请求赔偿。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违反了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应负赔偿责任。并提出了一下著名的判决理由: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请求权人的范围及其救济的程度,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时,你就不可以伤害你的邻人,当法律提出谁是我的邻人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合理的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结果发生。然而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呢?答案是:当我从事该系争作为或不作为时,可合理的预见将因我的行为密切、直接而受影响之人,均是我的邻人。德国民法823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1.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2.如依法律的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时,始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法国民法典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案例一高压电灼伤他人赔偿纠纷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