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共同侵权责任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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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的判断标准民通(一)狭义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教唆行为的概念及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帮助行为的概念及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教唆人和帮助人的责任承担一)共同危险行为概念和构成要件二)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抗辩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概述二)聚合型的数人侵权三)竞合型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甲乙共谋杀伤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已所为2.甲乙二人驾车不慎,互撞,致使丙受伤,甲或已的加害部分,难以认定3.甲乙二人在山上丢弃废石,丙的头部被一块废石击中,不知加害人究竟是甲或已4.甲和乙有仇,甲唆使丙绑架乙,丁提供车辆供丙使用。德国民法典830条规定:(1)“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负其责任,不能查明数人关系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2)教唆人或助手视为共同行为人”。840条:“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连带责任人负其责任”日本民法典719条:(1)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在不能知晓共同行为人中由何人加害时,亦同。(2)教唆或帮助侵权行为人的人视为共同行为人,适用前款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85条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148条: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共同侵权行为必须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即各加害人之间不仅有行为之分担,且须有意思之联络(共同意思)。他们认为,共同故意(共同意思)是承担连带责任的道德基础,也是将侵权行为一体化处理的法理基础,没有共同故意而承担连带责任,与没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对责任承担着同样存在不公平各加害人之间,不需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之行为客观上发生同一结果,即应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均有过错,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不要求有共同的故意或意思联络,但过错的内容必须是相同或相似的,在客观上,数个加害人的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共同构成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无论采取主观说还是客观说,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都有利弊。为确实保护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