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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盟保化工作内容(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1.开展螺旋藻、鱼油类保健食品专项检查。对辖区内5家保健食品店和10家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店进行专项检查,对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及鱼油类保健食品进行重点检查,同时检查经营企业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截至目前,未发现经营“康爱斯牌螺旋藻片”、“睿得利牌鱼油胶丸”等质量不合格的螺旋藻及鱼油类产品。2.查处帝泽牌健怡胶囊等22种假冒保健食品。接到国家局要求查处“帝泽牌健怡胶囊”、“全金绿色经典螺旋藻片”等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检查药店10家、保健品店10家,未发现经营国家局通报的“帝泽牌健怡胶囊”等22种假冒保健食品。3.严查“夜来香利眠胶囊”等56种假冒保健食品。对辖区内10家药品经营企业和5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严查经营企业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品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截至目前,暂未发现经营标示为“夜来香利眠胶囊”、“思路雅牌靓丽胶囊”等56种假冒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二)化妆品专项整治1.开展化妆品店摸底调研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辖区内开展化妆品店摸底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全盟没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130家(其中:超市、商店36家、美容美发店33家、宾馆洗浴场所61家)。此次重点检查:化妆品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建立情况;标签、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况。摸底和检查中发现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化妆品经营者对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的意识淡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未索取的现象还普遍存在。2.对部分美白祛斑化妆品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美白祛斑化妆品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针对文件中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10家民间环保组织披露的112个涉嫌汞含量超标的美白、祛斑类化妆品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大型超市、化妆品专卖店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产品购销台账进行仔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2家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1盒“美肤堂中草药养肤疗斑七天白美颜晚霜”和3盒“天下无斑美白祛斑套装”采取立即下架、暂停销售措施。3.开展美白祛痘和抗皱类化妆品专项检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10家化妆品专营店和15家超市开展美白、祛痘和抗皱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产品有无质量合格标记,标签、小包装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美白、祛痘和抗皱类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所销售的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等。检查发现部分化妆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台帐管理意识薄弱,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三)开展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抽验产品核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辖区保健食品胶囊经营企业抽样的通知(内食药监保化[2012]139号)精神,我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抽样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胶囊类产品抽样17个批次,经检验有5个批次超标,对超标产品采取下架封存的措施。并按区局的要求,首先通过国家局网站数据库进行核查,并向产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5份,回函5份,对假冒及无有效许可证件销售责任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理。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对2起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约谈停播。对国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及国家专项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保健食品名单及时转发辖区内各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1.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监管条例相当陈旧,在现实监管中存在“有法难依”的困境。急需出台相应的单行法规或条例,以适应当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形势。2.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许可主体尚不明确,给日常监管工作造成困难。需明确许可主体,建立“谁许可,谁监管”的监管机制。3.监管对象庞大与监管人员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急需增加监管人员;执法人员缺少专业培训,需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期不断更新执法知识、提高执法技能。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