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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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8152”办税服务运行机制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的业务流程、窗口设置、内外标识、办税指南、服务内容、岗责体系、管理制度和文明用语应当统一。窗口设置逐步实行“一窗多能”。坚持办税环境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纳税服务标准化、工作考核标准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的事项,一律由税收管理员完成。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发挥好办税服务厅业务运转的枢纽作用,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第二章办税环境第六条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第七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取表填单区、资料取阅区和等候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在确保功能实现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八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第九条办税服务厅通过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实行“一窗多能”。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第十条各地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除主任(副主任)岗外,其他岗位按照前台、后台分别设立。前台包括税务登记岗、文书受理岗、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申报征收岗、发票发售岗、专用发票代开岗和导税服务岗,后台包括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总复核岗等。第十三条岗位的人力资源配置可实行一岗多人和一人多岗,但前台岗位与后台岗位不得兼岗,便于监督制约。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各业务岗位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做好本岗位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反馈与归档。第四章业务处理第十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法定的时限、权限办理税收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调配工作资源,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效率。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按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两大类分别处理。第十七条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提交证件资料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且无明显疑点的,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岗位受理后应当即时办理。第十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非即办事项,统一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受理的涉税资料需要在岗位之间、部门之间和单位之间流转处理的,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办税服务厅应当加强涉税审批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定期将督办结果报送机关考核部门作为绩效考核依据。第五章服务方式第二十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当公开事项。第二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二)全程服务。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