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doc

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析某律师事务所诉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理赔案【本案聚焦】什么是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有哪些?【案情介绍案例改编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5号判决书。】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市律师协会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统保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册所有合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责任。相关合同条款载明:被保险人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的行为或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负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支付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与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但是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原告是上海市律师协会与被告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005年7月,原告与案外人某停车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原告接受该公司的聘请,并指派该所执业律师朱某对该公司有关房屋买卖事项进行诉讼。之后,朱某收取了该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原件及案件诉讼费。因朱某未及时起诉,致使超过诉讼时效,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辩称的合同文本系朱某私自盗用、合同内容未经事务所审查等,属该所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对朱某的行为为职务的认定,故判决原告和朱某共同赔偿某停车公司经济损失。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案并要求理赔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相应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职业律师在受托办理诉讼业务时由于其过失致人经济损失,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被告应承担赔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人民币175940元;二、驳回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朱某系擅自以竞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虹桥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实际为私自接受诉讼代理业务;2、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法院生效判决已否认了朱某位私自接受诉讼代理业务的事实,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朱某系擅自以原告的名义与某停车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保险合同的理赔纠纷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判决,被告与上海市律师协会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因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予承担理赔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6)静民初二(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法理分析】一、律师执业责任险概述责任保险是指将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陈云中著:《保险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修订版,。其基本内容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约定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按照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樊启荣编著:《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它一般由提供专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投保,适用于医生、律师、会计师、药剂师等多种行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它的定义不尽相同,代表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王淑敏著:《入世对实施律师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载《法学》2001年第4期。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律师机构在依法执行律师职业时,因工作过错给律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律师赔偿责任的,属于律师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