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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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办法(试行)(适用于重点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试点验收方案)为加快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步伐,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升高中阶段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决定》(粤发〔2007〕19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督导验收的内容与指标督导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领导。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成立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战略重点,措施有力,成效显著;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促进区域内各类教育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普及程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普职比、初中阶段教育在校生巩固率等指标达到要求,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生源转移输送任务。(三)教育经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确保高中阶段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教育经费投入得到保证;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经费得到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中阶段学生助学机制。(四)办学条件。学校占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实训设施和图书资料等达到国家和省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办学规模和班额均符合政策要求;办学条件逐年改善。(五)师资水平。建立定期调整、动态管理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能及时足额配齐教师,教职员工编制满足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健全,效果良好;教师学历达标比例逐年提升,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满足教学需要。(六)教育管理。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的高中阶段学校管理体制得到落实;高中阶段学校整体布局优化,结构合理;坚持依法治教,积极扶持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根据督导验收的主要内容,制定《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指标体系(适用于重点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地级市督导验收)》,作为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督导验收的程序和方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达标验收包括对地级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验收。(一)地级市的达标验收各地级市80%以上的县(市、区)通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达标验收,并经自查自评,认定实现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目标后,于每年12月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验收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督导验收;验收结果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认,授予“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达标市”称号。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对各市面上的验收同抽取部分县(市、区)验收和部分学校考察相结合进行,督导验收时间一般为4-5天,根据需要可作适当调整。督导验收具体方法如下:1.验收专家组听取申请验收市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汇报。2.验收专家组审查有关资料。申请验收市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1)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公布本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案;2)市及各县(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的有关文件资料;3)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验收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分项自评、原始佐证材料);4)市对各县(市、区)进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验收的有关材料(包括自评材料、验收意见及结果等);5)各高中阶段学校开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自查材料,包括学校概况(历史沿革、上等级时间及等级、占地与建筑面积、师资队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以及近三年在校生与招生人数等)、承担任务(政府下达招生任务、完成情况、就业与升学情况等)、教育教学情况(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6)申请验收市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3.验收专家组按一定比例对县(市、区)以及高中阶段学校进行抽查验收。4.召开有关座谈会。5.走访有关人员、机构。具体工作安排由验收专家组同申请验收市协商确定。验收专家组综合全部情况给出验收结论,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县(市、区)的达标验收各县(市、区)可参照《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自查自评,实现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目标后向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验收,由各地级市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地级市验收通过,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申请达标验收县(市、区)经公示、认定后,授予“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达标县(市、区)”称号。具体验收方法参考地级市验收方法。三、督导验收结果的认定与运用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督导验收指标体系(试行)》对各地级市、各县(市、区)进行达标验收,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得分为85—100(含85分),且必达指标为满分的,评定为“达标”,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