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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摘要】民商法作为调节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经济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发展经历了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为了有效调节各种社会行为、经济行为,现代民商法有效糅合了经济学中的系统调节理论,初步确立综合调整理念。为了更好的完善民商法建设,本文将重点探究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主要从民商法综合调整概述、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完善民商法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繁荣发展,保障社会的安定、繁荣。【关键词】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研究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依据和根本法律,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突出的地位,是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如果没有民商法,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便无法有秩序的进行,经济纠纷会此起彼伏。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已经完成了由传统民商法到现代民商法的转变。其中最成功的是将经济学中的系统调整理念糅合进民商法中,促进了民商法的卓越进步。为此,本文将重点来探讨民商法的综合调整,以期能够促进民商法的不断完善,保障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一、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概述(一)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含义民商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社会经济法律。民商法主要包括两部分:民法和商法。二者都是调整社会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各有不同的侧重点。民法主要是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商法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它是在基本经济法的基础上被运用的一项特殊法律,可以有效调节经济纠纷,防止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传统民商法可以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使得民商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有效糅合进了经济学中的综合调整方式,这就是民商法的综合调整理念。民商法起源于传统的.民法,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步完善为综合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项重要法规,社会经济活动愈加复杂的今天,只采用传统的民法已经不足够解决纷繁复杂的问题,因此要将民商法进行综合的调整规范,逐步规范经济活动,引导经济健康发展。(二)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具体表现民商法的综合调整具体包括民法的综合调整、物权法的综合调整、侵权责任法的综合调整、公司法的综合调整四部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四个部分。首先是民法的综合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主要表现。一是设定市场主体准入机制,按照民事法律来判定民事行为,维护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二是制定民法通则来规定民法案件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维护经济行为双方的权益;三是强化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发挥信用原则在经济和民事行为中的警示作用和规范作用。其次是物权法的综合调整,物权法综合调整的目的是保护物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公示制度明确物权关系,尽可能消除民事责任。三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可以有效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最后是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帮助改善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董事的监管和公司董事的限制,实现公司法人治理的综合调整和有效干预。二、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意见(一)强化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研究,建立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的综合调整是民商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中起着重要的预警和防范作用,可以将预警防范与问题治理有效结合起来。为了有效调整民商法的风险与防范机制,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将风险预测与预警紧密结合起来,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不断进行风险预测,根据企业的运行状况与市场经济的变化给出风险预警报告;其次,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控制企业人员的过程中突出对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对企业管理实行系统控制和调整;最后,落实风险防范体系,依据市场变化和公司改革战略的革新,逐步落实市场风险防预机制和证券期货交易制度,保证风险防范的有效性。(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系统调整理念的有益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某些观点与系统调整理念具有异曲同工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下代人的稳定、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应该在充分保障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基础上来综合调整民商法。为此,要重点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和预测未来市场的变化,对未来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计划,解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矛盾、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二是强化民商法的反思与借鉴,既反思我国民商法的不足之处,又借鉴国外民商法的先进和创新之处,取其长处补己之短。三是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商法法规,充分考虑民商法的综合调整可能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利用反复实践来检验民商法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