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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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一、定位体例定位:体例:二、主要内容(一)关于总则1、明确了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目标2、明确了开展人口与计生管理的主要手段3、明确了本市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管理体制4、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5、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二)关于人口综合管理1、明确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部门2、明确人口发展预测制度3、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4、明确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制度5、提出了本市人口综合管理的原则要求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6、明确开展生殖健康和预防艾滋病工作7、明确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三)关于生育调节1、生育政策的沿革第四阶段:1981年8月-1990年8月,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有特殊困难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五阶段:1990年8月1日,市人大颁布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本市生育调节步入法制化轨道2、原《条例》二孩生育条件除以上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外,原《条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3、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4、新《条例》制定生育调节政策的原则5、新《条例》对生育调节规定的主要内容(11项)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规定的选择适用(1)保留的基本生育政策(2)新《条例》对再生育条件的微调《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保留的7种再生育条件:取消的1种再生育条件(3)调整再生育办理程序(4)调整特殊情况再生育办理(5)调整子女数的认定方法(6)调整晚婚晚育的认定方法(7)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8)增加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9)增加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10)取消生育间隔4年的规定(四)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新《条例》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9项)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助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生育保险待遇1、调整了晚育假期2、调整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3、调整了领取《光荣证》的对象4、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增加了计划生育补助6、增加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7、取消了原《条例》规定的3项奖励措施(五)关于法律责任新《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5项)新旧《条例》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对比1、保留了原《条例》部分处理规定2、保留了对于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3、保留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4、将原《条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将行政复议前置改为选择复议6、增加了对开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7、取消了2项法律责任三、新旧《条例》的主要不同1、名称不同2、体例不同3、立法思想不同4、管理模式不同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规定的选择适用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助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生育保险待遇7、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推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