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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教材-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篇)公司治理的強化與公司債權人的保障-----公司法近來修正的方向與內容歐陽老師緒論公司法近年(2011-2013)的修法重點教科書內容配合新法的增補與調整緒論我國的公司法,在經過2001年的大幅修正後,在民國90年至民國95年間,為了導入與強化公司治理的觀念,並加強對小股東的保障,因此對於有關小股東的提案權以及小股東對於董事、監察人的提名權等方面,分別有新的修正條文引入。在歷經2008年及2010年兩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後,主管機關與立法機構鑑於資本市場歷經資金退潮的疲弱影響下亟待重振,許多公司面臨籌措資金及活化公司資產運用的實際需求,因此,除了積極修訂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引入國外盛行已久的私募制度,開放上市、上櫃公司恰尋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人,以辦理私募方式發行股票、債券而汲取資金外,同時對於公司法中有關盈餘轉增資、發行無擔保債以及董事選舉方式等議題,又陸續提出多項修正案,分別在民國100年6月、11月、12月及民國101年1月通過並經總統公佈四次公司法修正次,共計修正24項條文與新增2項條文(26-2條、197-1條)。此外,在民國102年,鑒於公司惡意經營與倒帳的情形時或有聞,同時也為了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的觀念,扼止與避免公司股東有惡意利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而規避法律上應負的責任,立法院又進一步修訂了公司法154條,明文引入「揭穿公司面砂」的法律原則(請見下節說明)。此項條文的增訂,在我國公司法的法制發展上,可以說具有相當大的意義。二、公司法近來修法重點(2011-2013)公司法在民國100年至102年初的這幾次修正,基本上是針對近年來實務上較常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檢討後而提出。其中最主要的修正重點與引入的重要法律原則主要包括:引進國外有關公司發行限制性股份(RestrictiveStock)的法制(167-3條、267條),許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以發行限制轉讓的股份予員工,作為員工的薪酬或獎勵。在引進此制度後,公司除了既有的員工分紅認股、技術股等途徑外,還可以考慮發行限制性股份,作為員工薪酬獎勵的方式,而領取此種股份的員工,在一定的條件下(如:服務需滿一定年限),才能完整的取得該等股份的權益。在引進此一制度後,公司對於研聘人才(尤其是高階的專業人才),在規劃上可望更有彈性。放寬減資方法的樣態:公司得以現金以外資產進行減資,退還股東(168條)。在修法後,公司在整體規劃與調整其營運及資產規模時,將具有更多的彈性,不必然會因未減資而影響公司的資金部位。確認有關影子董事之規範(8條),強化公司治理:為符合公司治理的精神且為杜防法規漏洞,公開發行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上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強制大型公司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177-1條):為加強對於股東的保護並落實倡議已久的電子投票制,修正後的公司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司股東會,應採行電子投票。至於何種規模的公司必需採取電子投票,公司法則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等而決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如有大量轉讓持股之情事,將限制其表決權(197-1條):為避免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在選任後,因資金借貸或其他因素將其持有的大量股票設定質權,致影響董事對於公司的認同及其在股東會表決權的行使,或致忽視其執行職務時所應盡的忠實義務,新修正的公司法特別新增197-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將其持有的股票設質,受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設質股份數額鈔過該董事選任時所持有股份數額的二分之一,則超過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計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加強董事責任,公司董事對於董事會會議事項,應說明自身利害關係(206條):舊法僅於股東會章節規定有關董事競業禁止解除的規定,對於董事的利害關係事項說明義務,並無明文規定,為使董事的行為更為透明化,更能充份保護股東的利益,因此新修正的公司法明文規範,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許可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能夠以現金發放股東(241條):依照舊有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所賺的現金一旦轉列為法定盈餘公積或轉充資本公積後,只能用於特定用途,但卻無法以現金方式發還給股東。因而實務上往往會出現,有若干大型公司(如:大規模的電子業公司)已累積大量的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卻無法有效利用這些資金。因次在修法後,這些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條件與範圍內,運用法定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而以現金發放給股東,不僅對股東有利,也可以防止股本不斷膨脹,反致稀釋股東權益。明文確立「揭穿公司面紗」的法律原則:在英、美等國家的公司法規與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