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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7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财贸法制处邮编:6100162.联系人:温晖3.电话(传真):(028)8660545794.电子邮件:HYPERLINK"mailto:scfzgj@126.com"scfzgj@126.com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改装、维修及使用、加气站站用特种设备与车用气瓶使用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车辆改装企业)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能源规划和加气站的项目核准,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站用特种设备与车用气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定点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的登记备案。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的相关管理。第四条【企业主体责任】加气站、车辆改装企业、车辆维修企业以及交通物流等车用气瓶使用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五条【鼓励扶持】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的开发和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天然气、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行业组织】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推动行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章加气站安全管理第七条【规划原则】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八条【项目核准】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核准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建设、验收、许可】加气站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加气站项目建成后,经燃气、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十条【经营规范】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并按照政府定价销售;(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注意事项;(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六)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修理、维护、检验;(七)建立生产经营业务记录制度和站用设施设备技术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一条【禁止规范】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对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