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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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行政办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法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二)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政府、部门、单位整体形象的;(三)治政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示、暗示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六)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七)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七)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四)对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违规予以受理的;(三)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或条件的;(四)受理行政许可、审批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五)擅自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六)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七)无正当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八)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特定有偿服务的;(九)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十)非法收受押金、保证金或行政许可费用的;(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定的。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二)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三)隐瞒、截留、挪用或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四)依法应予补偿而未予补偿或未按时、按法定标准予以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