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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修订)(海大研字[2005]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两个月(传染病患者须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学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在返校后及时注册。第十条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或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完成注册的,由学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予以全校通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研究生每学年进行一次思想品德考核和鉴定,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研究生教学实行选课制。研究生通过选课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上课时间应达到课程总量的2/3以上方可获得考试资格,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试不合格,应办理重修手续并参加重修,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超过2次。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校际间协议跨校选修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研究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专业课向学部、院(系)研究生秘书,公共课向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书面重修申请,批准后可安排在后续学期重修。第十五条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程。留学生除按照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课教学计划学习外,《中国概况》作为外语必修课程。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身体不适应或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部、院(系)同意,转入学部、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并同意接收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