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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统计工作,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社保业务档案统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社保业务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法定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第二条、充分利用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成果,及时、准确、全面地为领导和社会提供统计资料,为提高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水平提供咨询服务。第三条、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客观反映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运行状态,并对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督,以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第四条、档案统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要求。1、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统计工作,负责档案构成、档案利用、档案工作人员构成、档案部门基本概况等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上级档案部门印发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2、抓好档案统计的原始记录工作。档案的登记是档案统计的基础,要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原始材料的登记,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卷内目录、案卷目录、档案收进、移出登记、档案利用与利用效益登记。3、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和部门内部各种情况数据,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做到类别清楚、数字准确无误。4、档案统计人员要将统计工作贯穿于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移出、销毁、利用等各项日常工作中,随时保证档案与帐目相符;对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季度情况与年度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形成完整的统计资料。5、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各项统计指标,并依据档案统计的结果及统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综合分析、对比,提出整改措施。6、档案统计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效果统计。(1)社保档案基本情况统计,分季度和年度两种方式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报送。(2)借阅统计,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查阅情况,借阅登记每季统计一次,年终做好年度档案提供利用情况汇总统计。(3)收集立卷情况统计,凡归档的文件材料,照片,实物等,应分类填写登记簿,分季度、年终汇总立卷归档情况。(4)档案库存量统计,年终档案工作整理结束后,统计库存各种门类载体档案的实际档案总目录。(5)移交销毁统计,凡经档案管理部门移出,销毁的档案应填写移交档案登记表及销毁清单。第五条、社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处是主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社保业务档案统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组织修定社保业务档案统计指标体系,报表制度、调查方案并组织开展社保业务档案专项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3、负责收集、整理并编印社保业务档案统计年度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服务和咨询。4、负责同档案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统计协调工作。5、指导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保业务档案统计工作,组织社保业务档案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六条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的统计数据,不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违反规定下发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第七条按照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统计标准,做到指标涵义明确,调查范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计算方法统一,表式设计规范,报送期限明确。第八条、各类社保业务档案统计资料由社保局业务档案管理处负责管理。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电讯、统计出版物等。第九条业务档案管理处协助厅规划处将年度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统计主要数据列入每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第十条档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对外提供,由业务档案处归口管理,除公开出版的统计资料外,单位和个人对外提供或发表统计数据,必须经业务档案管理处审核,重要的统计资料,须报局领导批准。第十一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位、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人员对在业务档案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保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档案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