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7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doc

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省发改委关于《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准予登记,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促进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高增值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第三条法人、自然人、非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在云南境内从事股权基金业务活动,应遵守本试行办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另行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依据相应条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政策。第四条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第二章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要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经营范围限于:(一)发起设立股权基金。(二)管理股权基金。(三)为所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四)股权投资咨询。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有限合伙型设立的,还应提供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材料)。(四)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协议和实收资本已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验资证明。(五)3名拟任高管人员。要求具备2年以上股权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并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六)受托管理股权基金基本情况和拟募集股权基金招募说明书。(七)其他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法律意见书。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和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二)积极参与制定被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三)依照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股权基金投资运作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投资者报告。(四)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和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股权基金可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股权基金托管人,托管股权基金资产。第三章股权基金的募集与设立第九条已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等作用。第十条股权基金采取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和募集程序,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募集资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每个投资者认缴的股权基金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且只能用自有且合法的资金认购股权基金资本。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接受不明来源或非法的股权基金认购资本。在股权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确认投资者在签署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完全知悉招股说明书、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和风险因素。第十二条股权基金设立后,应当由基金管理机构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股权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三)股权基金章程招募说明书。(四)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须体现所有投资者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内容及揭示的风险因素。所有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五)委托管理协议。(六)股权基金营业执照、股权基金首次出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七)其他文件。(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法律意见书。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在为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时,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发展改革委自受